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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体:婚姻不是敛财的合法外衣 法律严惩“毒妻”行为【热搜】
2025-09-21 00:56  浏览:2

9月19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欣欣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,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。这一判决维护了法律正义,守护了伦理道德和公道人心,也是对苏某的告慰。

回溯此案,2017年3月,翟欣欣与苏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。短短数月内,两人闪婚闪离。婚姻存续期间,翟欣欣以举报苏某及其经营公司相要挟,索要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,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。最终,苏某无法承受巨大压力,于2017年9月7日跳楼自杀。苏某在互联网上公开的遗书揭示了“毒妻杀人不动刀,谋财害夫”的手段。

此案延宕8年,背后既有司法审慎,也反映出法律适用上的复杂性。例如,在婚姻关系期内,巨额财产转让是“被勒索”还是“自愿给予”?是“家事”还是“刑事”?尤其是翟欣欣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?

梳理案情可知,翟欣欣与苏某的婚姻仅维持了42天,无夫妻共同财产,其索取的皆是苏某个人财产,且毫无离婚补偿、损害赔偿的正当请求权基础。法律专家指出,翟欣欣的行为暴露了婚恋关系中的“套路化”犯罪模式:通过闪婚获取信任,再以威胁手段索要巨额财物。

法院审理认为,翟欣欣以举报相要挟,索要苏某个人所有的巨额财物,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特征。即使存在婚姻关系,一方也不能通过威胁、要挟等手段非法索取另一方财物。这彻底否定了只是“家事”而非刑事犯罪的观点。

此次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,也纠正了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的陈见:婚姻关系不是违法犯罪的法外之地。司法虽不介入情感领域,但也要处理“家务事”。只要当事人的情感行为逾越法律边界,转化为刑事犯罪,司法就必须坚决介入。法院的判决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,彰显了法律对以婚姻之名行不法之事的零容忍。

婚姻本应建立在爱情、信任与尊重之上,是两颗心的交融、两个灵魂的长相厮守。当金钱成为婚姻的底色,贪婪取代真情时,这样的“婚姻”注定是一场灾难。现实生活中,类似现象并非个例,不仅亵渎了婚姻的神圣,伤害了他人的感情,更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。法律以最严厉的判决向社会发出警示:婚姻不是敛财的合法外衣,任何践踏他人生命与尊严的行为,都必须付出沉重代价。